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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文化厅原党组成员、文投公司总经理焦连新犯受贿罪一审宣判
2019-01-15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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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20181226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党组成员、宁夏文化产业投融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焦连新犯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焦连新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依法没收被告人焦连新受贿所得人民币373.93426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62月至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焦连新在任宁夏综合投资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宁夏文化厅党组成员、宁夏文化产业投融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项目、拨付工程款、贷款担保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1次非法收受、索要他人所送人民币370万元、美元0.15万元、购物卡价值3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73.93426万元。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人民币373.934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焦连新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认罪悔罪,应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认定被告人焦连新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之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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